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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58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被 告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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