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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8號
原 告 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銘
訴訟代理人 辛樹禎
被 告 王瑞琨
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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