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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0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增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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