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4234,20180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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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家縣 ○ ○○市○○○路0段000號2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林春梅、江吳美玉、郭俊佳、文月英、楊新蘭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原判決附表所示AB部分之使用利益)
⑴經測量後AB部分占用面積7 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107 頁土地複丈成果圖)
⑵占用土地(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之107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68,872元。
⑶被上訴人於原審陳報建物登記樓層數為218層。
⑷故AB部分之使用利益:868,872 元x7平方公尺÷218=27,9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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