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4375,2017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7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告 日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城
被 告 陳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3,320 元(計算式:1,660 元+1,660 元=3,32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 紙在卷為憑。

是原告顯溢繳訴訟費用1,660 元(計算式:3,320 元-1,660 元=1,660 元),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