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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24號
原 告 劉易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宜樺、陳秀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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