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742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彭朋立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