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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745號
原 告 張王照
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被 告 張金素
林仕民
林安可
張芸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 3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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