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4745,20181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745號
原 告 張王照
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被 告 張金素


林仕民
林安可
張芸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 3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