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5049,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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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049號
原 告 李至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君、飛行鯨魚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4,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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