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5197,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197號
原 告 黃英魁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 萬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