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2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劉佩聰
被 告 陳永晋
陳永豊
陳翠惠
陳翠琴
陳翠英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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