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537,2017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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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37號
原 告 國家公園別墅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健宇
被 告 韓薇華
訴訟代理人 趙豫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國家公園別墅上社區管理規約第18條第2款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此有該規約附卷可稽(見本院證件存置袋),則依上開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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