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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445號
原 告 簡榮祿
被 告 宇陞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伍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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