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591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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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91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佾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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