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6024,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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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24號
原 告 林家伃
被 告 黃博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寄賣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委託被告出售名牌包2 只,惟被告並未給付原告出售價金或將系爭名牌包返還,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名牌包2 只或給付售出價金等語。

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其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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