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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90號
原 告 林原亦
訴訟代理人 林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具體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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