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2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兆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