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6531,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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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53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凱翔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元,共計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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