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8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博天
被 告 東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鎧
訴訟代理人 郭亮鈞律師
徐念懷律師
李世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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