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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90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林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 日下午2 時49分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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