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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15號
原 告 李銘德
賴惠瑜
鄭富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吳哲銓律師
被 告 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標
被 告 曾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零五年度訴字第九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狀指被告曾明煌不實美化虛有被告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報資金,以未取得之專利充當被告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形資產,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訴字第9 號受理繫屬中。
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責任有無即無由判斷,本件始得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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