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822,2016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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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欐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貿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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