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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頎律師
方禹蘄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林世榮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14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4月24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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