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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宗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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