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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賴澤洋即賴森洋即賴政裕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聲字第4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231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於該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執行,爰聲請准予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惟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已經本院以106年度北簡聲字第88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在案,有該裁定存卷可憑,則聲請人本件聲請係重複聲請,且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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