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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王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玉貴間給付勞務費事件(本院106年度北
簡字第226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2264號給付勞務費事件全部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其聲請狀之內容,僅記載:「聲請交付106年3月27日9:45AM、106年4月25日4:40PM期日全程影音之法庭錄音光碟,當日影音做為法律保留用途(事證依據)」,而未敘明具體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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