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哲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