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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林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席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109室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106年3月7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
。
就遷讓房屋部分,原告並未提供請求被告返還之109室部分面積約占上開林森北路130號10樓房屋面積之比例為何,茲限原告於5日內陳報上開資料,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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