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補,31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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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12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拓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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