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補,34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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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6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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