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補,414,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林家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蘿琳娜美學診所即范世華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捌佰捌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