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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江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中市和平區農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5,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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