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志陽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娥
被 告 陳蘇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蘇傳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