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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83號
原 告 丁應傑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貞如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32,993.86元×兌換新臺幣匯率30.512(即106年8月21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006,7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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