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91號
原 告 蘇亞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正即吳亞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