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訴,41,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41號
原 告 久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中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志峯律師
上 二人共 同
複 代理 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鴻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1
法 定代理 人 劉蕙萱 住同上
訴 訟代理 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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