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事聲,1,2018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事聲字第1號
抗 告人 即
異 議 人 陳敦賢
上列抗告人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隆政間請求聲明異

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所為之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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