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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慕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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