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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
原 告 趙令鋒
被 告 楊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前向被告購買保險契約,後有意解約,但因被告於簽約時未告知解約會有損失,使原告受有解約所生之損害新臺幣數十萬元及精神賠償等語,足認係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起訴,惟查被告目前設籍在新竹縣竹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侵權行為事實地不明,又自陳無法提出保險契約而無從得知有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故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認定本院有何管轄因素,本件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有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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