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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7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363 元(見本院卷第91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欠9,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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