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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小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曾繹安
再審被告 漢翼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迺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7日106年度北小字第37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 (見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再審原告於再審理由狀內並未表明其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何款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毋庸令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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