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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簡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高永昌
上列再審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等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3,00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2,97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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