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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31號
原 告 魏嘉威
被 告 台北市稅捐處
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律師
複代理人 劉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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