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勞小,160,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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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0號
原 告 曾瀠霈(原姓名曾文珍)

被 告 日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加班費,爰起訴請求給付加班費等語。

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其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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