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勞小,70,2018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70號
原 告 李孟修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孟修起訴請求被告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知公司)給付資遣費等,惟查被告廣知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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