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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87號
原 告 段美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0,62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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