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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華中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柏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佳珮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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