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勞簡,10,201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周宜樺律師
羅志鵬
陳彥榮
被 告 許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2日下午3時10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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