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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被 告 李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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