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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于建國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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